赵传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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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与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传垠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抚区。
被告:蒋X,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系辽宁XX律师。
原告黄X诉被告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被告蒋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诉称:原、被告之间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经抚顺市新抚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同年10月4日举办了结婚仪式。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3天,被告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并扬言坚决同原告离婚。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160000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蒋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5月相识并自由恋爱,经过两年多的深入了解、交往,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0月4日举行婚礼。双方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结婚仅2个多月,双方没有原则性分歧,仅仅是财产支配产生的纠纷,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两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0月4日举行婚礼仪式。
另查,婚礼后女方3天回门时双方因礼金处分产生分歧。2019年10月8日,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母亲报警,新抚公安分局永安台派出所出警,被告随父母回娘家至今未归。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被告提供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相处两年多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起诉立案时距结婚登记时间仅20余天,且争议原因为结婚礼金处分事宜,无原则性纠纷。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夫妻家庭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在所难免,且被告真诚表示,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望X、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重归于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传垠,女,中共党员。律师、二级心里咨询师。擅长运用法律和心里学知识处理婚姻、继承纠纷,擅长处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抚顺
  • 执业单位: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420********49
  • 擅长领域:侵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保险理赔、继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