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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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田某某与姜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一》

发布者:赵传垠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30日 5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田某某,女,194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某某,辽宁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垠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田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凤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吉,被告姜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王某系被继承人王某某的唯一女儿,原告田某某系被继承人王某某母亲,被告系被继承人王某某配偶,被告是原告王某的继母。2016年10月14日,被继承人王某某因病在抚顺去世,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留下住房一处,位于抚顺市顺城区西戈一路**楼****,建筑面积54.15平方米,由被告一直占有不予分割。另,被继承人王某某留下遗产共计234768.59元,还有75000元被告占为己有不予分割。原告多次要求分割房产,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享有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继承王某某的遗产即位于抚顺市顺城区西戈一路X楼X单元X号房产,由原告及被告以均等份额继承;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某某现金遗产,被告向二原告各支付25000元,依法分割家具和货物等物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姜某某辩称,对于本案争议房屋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份额,由继承人协商决定。”就本案争议房屋,2006年11月24日,在被继承人王某某的妹妹王某某及妹夫袁某某的主持下,原、被告依法达成协议,对争议房屋平均分配。被告今日仍信守承诺,同意按当时协议内容分割遗产,即房屋由原告王某继承,原告王某支付原告田某某及被告姜某某各5万元。原告所述被告占有房屋不予分割的事实不存在。因为在上述协议达成后,原告王某告知被告其父亲养老金中应分给她的19893.11元不用给她了,办完房产继承后,原告王某再把协议中5万元的差额打给被告就行。2017年8月7日,原告王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广告出租争议房屋。2017年9月18日,双方已经去买点(本案争议房屋)进行兑货。上述事实说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就争议房屋继承问题达成协议,不存在占有不分问题。原告应依法履行协议,信守承诺,让生者感到慰藉,逝者得到安息。原告所述被告占有75000元遗产不予分割与事实不符。该笔遗产中有55000元是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个人欠款,有2万元是生前遗愿。被继承人王某某是一名残疾人(左腿膝盖以下缺失),与前妻离婚后一个人拉扯孩子,患有严重的肺病。2011年与被告相识,相识之初被继承人王某某就告知被告他因看病等生活所迫欠外债6万元,是向亲属借的。2012年被继承人王某某向被告借款15000元,告知看病及回农村老家用;2013年再次向被告借款4万元,告知还妹妹王某某。2015年4月,被告因面部神经痉挛去上海看病,需要6万元医药费,被继承人王某某无力偿还55000元欠款,无奈被告的医疗费是由在上海居住的妹妹帮忙支付的。被继承人王某某对此非常内疚,告知被告的妹妹,这6万元我会还你的。2015年8月20日,被告与被继承人王某某登记结婚,欠被告55000元欠款始终没有还上。但是被继承人王某某在其弥留之际告知妹妹王某某一定在其死后把欠被告的55000元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所欠被告55000元欠款应从其遗产中偿还。目前该欠款已经偿还完毕,欠条在王某某的见证以及要求下,被告在原告王某面前予以销毁。被告的女儿王某甲自从随被告和被继承人王某某一起生活后,一直把被继承人当做亲生父亲一样伺候,特别是在被继承人王某某病重期间,买来了吸氧机、按摩椅、坐便器、电动热水瓶、蛋白质粉等物品,从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极大的关心和照顾,生病的后期,被继承人王某某拿不动开水瓶,王某甲为其买来触碰式电热水瓶;夏天炎热,被继承人王某某行走困难,王某甲为其买来了藤椅纳凉。这一切让被继承人王某某深受感动,一位面对生活的磨难从不掉泪的男子汉流泪告诉妹妹,冰瑶对我太好了,只要我活着,在其结婚时我要拿出5万元做贺礼;如果我死了,你要从我的公积金中拿出2万元给孩子。55000元的欠款和2万元的生前遗愿共计75000元,在被继承人王某某的妹妹及妹夫的主持下在2016年11月14日达成的家庭协议中形成一致意见,从王某某的遗产中支付。2017年3月9日,被继承人王某某的单位抚顺市化工塑料厂依据公证书及家庭协议,将被继承人王某某公积金等分割完毕,款项已经打入三位继承人各自卡中。所以原告所述霸占75000元之事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述家具(一张床和一个大衣柜),按当时口头协议给被告拿走留个念想。货物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后另一半作为遗产分割。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均系被继承人王某某女儿;原告田某某系被继承人王某某母亲;被告姜某某系被继承人妻子。被继承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王某某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处,,坐落于抚顺市顺城区西戈一路**楼****建筑面积54.15平方米)。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诉房屋现价值为15万元,由原、被告三人平均分配。

2016年11月24日,二原告与被告签署《家庭协议书》,载明:“王某某的所有继承财产的总额去掉以后,包括丧葬的费用、买公墓钱、欠姜某某伍万伍仟元、给王某甲二万元,剩余余额平均分配,姜某某、王某、田某某平均继承,房子也平均继承。田某某、王某、姜某某,2016年11月24日,见证人:袁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王某、姜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分别在该协议书签字、捺印。庭审中,原被告自认该协议书上均系本人签名,袁某某、王某某作为证人出庭对于前述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因二原告与被告申请对于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予以公证,抚顺市公证处分别于2016年12月5日出具(2016)抚证民字第31642号《公证书》,载明:“一、被继承人王某某于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因病在抚顺死亡。二、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配偶是姜某某;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父亲是王某某;被继承人王某某的母亲是田某某;被继承人王某某共有子女一人:女儿王某。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三、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包括:属于被继承人王某某个人所有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金额: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玖佰叁拾捌元捌角壹分。四、据被继承王某某上述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五、现田某某、姜某某、王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母亲田某某、配偶姜某某、女儿王某共同继承。”;于同日出具(2016)抚证民字第31642号《公证书》,载明:“一、被继承人王某某于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因病在抚顺死亡。二、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配偶是姜某某;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父亲是王某某;被继承人王某某的母亲是田某某;被继承人王某某共有子女一人:女儿王某。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三、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包括:属于被继承人王某某个人所有企业年金,职工姓名:王某某;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总计金额:人民币叁万玖仟壹佰伍拾元肆角叁分。四、据被继承人王某某上述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五、现田某某、姜某某、王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

赵传垠,女,中共党员。律师、二级心里咨询师。擅长运用法律和心里学知识处理婚姻、继承纠纷,擅长处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抚顺
  • 执业单位: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420********49
  • 擅长领域:侵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保险理赔、继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