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徐X与被告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25,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与XX公司签有芦苇购销合同,原告负责将被告垛场的芦苇运送到XX公司,运费每吨54元。截至到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225,000.00元运费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徐X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是客观事实。我公司将芦苇运输任务交给徐X承运,包括装车、运输,费用为每吨54元(包括抓车费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徐X雇佣的抓车在工作中因发动机故障引发火灾,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徐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就徐X因火灾造成损失已经起诉,目前没有结论。我公司认为,本案与我公司起诉徐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都是在履行同一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对我公司与徐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结论前,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办案经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从垛场向XX公司用汽车运输芦苇,价格为每吨54元;芦苇装卸由原告负责。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陆续以借款的方式从被告处支取了部分运费。2017年11月17日,原告结束了芦苇的运输。截止原告提起诉讼时止,被告尚欠原告运费225,000.00元未给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25,00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芦苇销售收获数量表》(复印件9张)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供的证明,证明我公司与原告之间由于原告在运输芦苇过程中,因原告雇佣的抓车失火造成我公司损失上千万元,该案在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已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我公司认为,该案是本案原告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应待我公司起诉原告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完结后再处理本案,本案应该中止审理。原告质证认为,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起诉原告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是因为侵权发生的财产损失,并不能阻碍原告依法主张运费,在另案中,各项事实被告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而且本案也不符合被告提到的中止审理的情形。本院认为,该两份裁判文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的《芦苇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在合同达成后,按照约定为被告运输了芦苇,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在原告完成运输芦苇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全部运费。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全部运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运费225,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X运费225,000.00元及利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周兴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