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女,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辽宁XX律师。
被告:唐X,女,199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李X,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吴XX与被告唐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XX撤回对被告李X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