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许秀双律师代理劳动者蔡某某。劳动者入职二十余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岗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岗位为基层班长管理岗位。
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劳动者降职调岗,由管理岗变更为普通操作工,同时降低薪资待遇。劳动者不认可该调岗降薪行为,向单位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位收到解除通知之后,又事后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单位解除时间,不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本案同时涉及工伤对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争议。
二、案件核心争议与律师代理工作
(一)主要争议焦点
1.单方降职调岗是否合法合理:企业主张系行使经营自主权,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调岗降薪;劳动者认为属于违法降职降薪。
2.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认定:是劳动者邮寄被迫解除通知到达之日生效,还是企业后续按旷工作出解除的时间生效,涉及解除权形成权的法律适用。
3.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该不该支付:单位降薪后产生工资差额,被迫解除情形下是否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要处理长工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问题。
4.工伤待遇落实: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九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许秀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固定违法调岗降薪完整证据链整理微信沟通记录、岗位签办单、工资条,对比调岗前后职务、职等、岗位、工资金额变化。向法庭说明:用人单位声称劳动者不能胜任班长岗位,但拿不出考核、不胜岗的证据;即便不胜任工作,法律要求先培训,不能直接降职降薪,该调岗降职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2.厘清被迫解除的形成权效力重点阐述:解除通知书属于形成权,邮寄送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单位收到被迫解除通知之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后续再以旷工为由作出的解除决定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以此改变解除时间。
3.主张工资差额与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没有同意调岗,单位应当按照原岗位标准发放工资,应当补足降薪产生的工资差额。针对长达二十多年工龄,结合法律规定,分段核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主张合法的经济补偿金。
4.主张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工伤九级,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单位依法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裁决支持该项目,单位未就此起诉,律师请求法院予以确认该笔待遇。
三、法院判决结果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被迫解除通知送达单位之日解除;
2.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 5 月份工资差额 2696 元;
3.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18440 元;
4.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九级工伤对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8313 元;
5.案件诉讼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律师办案总结
1.精通调岗降薪、被迫解除类劳动纠纷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但不能随意单方降职降薪。主张员工不能胜任岗位,需要提交考核证据,且应当先培训,不能直接降职调岗。
2.熟悉被迫解除(形成权)法律规则劳动者邮寄被迫解除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即解除。企业事后再以旷工处理不产生法律效力。
3.兼顾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待遇多重诉求本案同时处理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多项诉求,完整维护老员工合法权益。
五、劳动者维权实务提示
遇到企业未经协商直接降职、调岗、降薪,劳动者不要盲目旷工离职,应当保存聊天记录、工资条、岗位文件等证据,可依法发送被迫解除通知,主张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发生工伤的,劳动关系解除时可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建议及时委托劳动专业律师处理。
许秀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