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 (反诉原告):重庆某某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反诉被告) 马某涛与被告(反诉原告) 重庆某某斯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订购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货款567 518元,并向原告支付占有期间利息12 630.77元,暂计至2022年1月12日(利息以56751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2 715.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21年1月5日,原告承包了银川市盛世春大五楼装饰装修工程。为此,原告与被告签订二份《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固装家具和套装门,合同暂定总金额为967 965元。原告两次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230 000元。其后,被告将货物通过货运专车方式托运至原告所在地,原告为此支付运费、搬运费共计17 790元。原告在组织人员安装过程中发现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双方就货物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确认。随后原告便安排工作人员对已安装的不合格货物进行拆装,连同被告多提供的货物一起打包返运回被告处。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订立的合同未履行部分应依法予以解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合同未履行部分货款567 518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被告的违约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2 715.2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处。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某某斯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反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与反诉原告签订的《订购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货款137 965元并负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以137 96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付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反诉原告) 重庆某某斯家具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原告 (反诉被告)马某涛违约金20 000元;
四、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5565元,由原告 (反诉被告)马某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26.78元,由被告 (反诉原告)重庆某某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陈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