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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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原告追回全部本金18000及利息

发布者:陈昆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30日 2701人看过 举报

2021-10-3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重庆XX律师。

被告:胡XX,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杨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暂计3888元(利息从借款逾期后的2015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18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支付,同时被告向其出具借条、收条各一张,限于2015年8月30日还清。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偿还该借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胡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通过原告陈述、举证和庭审审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18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因工程款周转不灵本人胡XX身份证号:XXXXXXX,向杨X(500XXXX890608XXXX)借款现金人民币180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定于2015年8月30日前全部归还全部借款,空口无凭,特立此据借款人:胡XX身份证号:XXXXXXX借款日期:2015年3月5日”。同时被告还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杨X借款现金壹万捌仟元整(180000)收款人:胡XX身份证号:XXXXXXX收款日期;2015年3月5日”。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义务。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的行为,实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由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从借款逾期之日(即2015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支付原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应视为对其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胡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X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昆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专业,优秀共青团员。办理案件过程中耐心细致,善于从案件中寻找突破口,能迅速发现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北碚区
  • 执业单位: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220********7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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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220********79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