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南岸区XX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8民初26181号原告:杨X,女,19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被告:李*,男,19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21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陈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