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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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婚后买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应该如何划分

发布者:陈昆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561人看过 举报

2021-12-1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被告,张XX。第三人,某某银行。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传票传唤,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十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说依法予以缺席审理。规定》本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系被告以其名义购买,并登记于被一被告名下,但案涉房屋系被告在婚后购买,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系其所有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另外,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购买案涉房屋的首付款250000元系原告提供。因此,可以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原担。告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属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将原告登递交记为共同产权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为购买案涉房本,屋进行抵押贷款,将案涉房屋作为了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诉案抵押权人为本案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缓交定,对案涉房屋产权人的变更,需要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本案中,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同意,故原告要求变更产权人的条件不成就,后又原告要求变更产权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对原告要求对案涉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裁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根十条、第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登记在被告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海XX60幢19-7的房屋属原告刘XX、被告张XX夫妻共同所有。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陈昆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专业,优秀共青团员。办理案件过程中耐心细致,善于从案件中寻找突破口,能迅速发现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北碚区
  • 执业单位: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220********7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经济犯罪
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
1500220********79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