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呈明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7日 6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其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卖毒品的上线,构成立功的意见,法院认为,到案后交待的向上线购买毒品的经过及具体方式等事实,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不应认定为立功,及其辩护人上述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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