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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姜*、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呈明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8日 1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初字第554号
原告高X,大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王XX、董XX,辽宁XX律师。
被告姜X,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李XX,住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高X与被告姜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X委托代理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X、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201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姜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50万元,款项到期,均未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50万元。
被告姜X、李XX未到庭,但被告李XX在本院送达笔录中写明总共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7日,被告姜X向原告借款20万元,承诺2012年6月27日前偿还,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向案外人石XX借款17.8万元,加上原告手中2.2万元现金,共计20万元,给付被告姜X。2013年1月16,被告姜X再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承诺2013年3月16日前偿还,并出具借条。后原告通过王X(622XXXX83733818)转帐给被告姜X账号(622XXXX0000XXX)27万元,加上原告手中3万元现金,共计30万元,给付被告姜X。被告至今未还款。
另查,二被告于201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借款协议、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且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X向被告提供了50万元借款,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姜X以个人名义借款,除法定情形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X、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X借款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原告已预交),邮寄费20元,由被告姜X、李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范文诗
人民陪审员  邹德斌
人民陪审员  许艳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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