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呈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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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林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呈明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9日 119人看过 举报

2021-01-29

律师观点分析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202民初字2993号
原告XXX,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韩X,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XX,系辽宁XX律师。
被告林XX,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XXX诉被告林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XX银行信用卡,卡号为XXX,并签订了信用卡客户协议,协议对信用卡透支的利息、滞纳金等的计算标准均作了约定,截至2015年10月22日,被告透支消费本金149,815.47元、利息1,103.02元,滞纳金2,861.52元,其他手续费33,581.13元。现因被告长期拖欠上述款项不予结清,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49,815.47元、利息1,103.02元,滞纳金2,861.52元,其他手续费33,581.13元,合计187,361.14元(截至2015年10月22日);要求被告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依据《XX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给付原告利息、滞纳金.
被告林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XX银行股份有公司大连分行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XX银行信用卡,卡号XXX。被告在申请表中声明愿意遵守《XX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其章程的相关规定。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10月22日,被告透支消费本金149,815.47元、利息1,103.02元,滞纳金2,861.52元,其他手续费33,581.1元。该款至今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发信用卡申请表、附《XX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交易明细、欠款构成、被告的身份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填写的XX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申请表中承诺遵守《XX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其章程之规定,在其透支之后,即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及时还款义务,拖欠不还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截至2015年10月22日,被告透支消费本金149,815.47元、利息1,103.02元,滞纳金2,861.52元,其他手续费33,581.1元,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款本金149,815.47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截至2015年10月22日的利息1103.02元、滞纳金2,861.52元,其他手续费33,581.13元(合计37,545.67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的欠款构成中载明被告应缴纳的其他手续费为33,581.1元,故应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为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还清欠款本息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应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林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X偿还原告XXX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9,815.47元人民币;
二、被告给付原告截止2015年10月22日的透支款利息1,103.02元、滞纳金2,861.52元,其他手续费33,581.1元,合计37,545.64元;
三、被告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XX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透支款利息、滞纳金;
上述一至三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玉皎
审 判 员  董国辉
代理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隋XX
律师名:董呈明 执业律所: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1210844041 执业年限:15年 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
1210220********41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