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呈明律师
诚信 合作 共赢 原则
1399868218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XXX与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呈明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9日 1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202民初2946号
原告:XXX。
负责人:韩X,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辽宁XX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XXX与被告张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41314.64元、利息2095.78元,滞纳金2650.2元,其他手续费30573.27元,合计176633.89元(截至2015年10月23日);2.请求被告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依据XXX约定给付原告利息、滞纳金。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XX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0XXXX3307XXXXX,并签订了信用卡客户协议,协议对信用卡透支的利息、滞纳金等的计算标准均作了约定。截至2015年10月23日,被告透支消费本金141314.64元、利息2095.78元,滞纳金2650.2元,其他手续费30573.27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XX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14日,被告张XX向原告XXX申领XX银行信用卡,双方于《XX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中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详见《广发信用卡费率表》。截至2015年10月23日止,被告累计透支消费本金141314.64元,生成利息2095.78元、滞纳金2650.2元、其他手续费30573.27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张XX向原告XXX申领信用卡,原告确定信用额度后予以发放的行为,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据此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银行卡申领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故双方均应依照《XX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被告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理应依约还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滞纳金、其他手续费等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偿还原告XXX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1314.64元;
二、被告张XX给付原告XXX截止至2015年10月23日的利息2095.78元、滞纳金2650.2元、其他手续费30573.27元;
三、被告张XX给付XXX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该利息、滞纳金按《XX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
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张XX应偿付原告XXX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8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明芬
代理审判员  原博侠
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XX
董呈明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3年
  • 13998682182
  • 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8次 (优于90.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6次 (优于95.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836分 (优于93.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5篇 (优于99.59%的律师)

版权所有:董呈明律师IP属地:辽宁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5193 昨日访问量:11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