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丹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8日 23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呼某在嫖娼过程中,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院判决:
缓刑
律师分析-本案胜诉要点: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从主观上来说,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奸淫幼女的直接故意,不属于明知幼女而与之发生关系。本案是因被告人无法知晓嫖娼对象的真实年龄才客观上构成强奸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其它强奸案件,犯罪情节轻微。
3、从客观方面来看,本案被告人的目的是一次性嫖娼并支付了嫖资,被告人没有采取暴力和胁迫等手段违背受害人意志与之发生关系,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
4、本案的发生与受害人自身行为不适当存在一定关系,请法庭予以考虑这一情节。
5、被告人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理。
6、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获得了受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
7、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5年
3次 (优于83.55%的律师)
1次 (优于78.69%的律师)
4190分 (优于91%的律师)
一天内
40篇 (优于97.0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