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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父与费女 父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刘丹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8日 1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费某与被申请人费女是父女关系。申请人与其配偶共同共有涉案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缉虎营1号52幢1单元4层0401号的房屋。2018年11月12日,配偶去世,2020年10月12日,经全部继承人同意,由被申请人继承配偶50%的房屋产权。2020年12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自己拥有的涉案房屋50%的产权出售给被申请人,房屋价格为50万元,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出于信任,申请人在未收到购房款的情况下,同日依约将房产变更至被申请人名下,但被申请人并未依约支付购房款。

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父亲,年老体衰,疾病缠身,长期需要医疗花费,且须专人服侍,但被申请人却不依约支付购房款。申请人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买卖关系明确,订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负有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其未及时付清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购房款50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用。

法院判决:

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本案胜诉要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可能。现申请人已经依约办理房屋过户义务,被申请人至今未依约支付购房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约一次性支付购房款50万元。

2、申请人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并提供书面合同予以证明了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主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实质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但合同签订人之一的申请人予以否认,被申请人也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系房屋赠与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被申请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标准缴纳了房屋契税以及在《房屋交易申报》、《不动产权证》中均载明“买卖”也足以佐证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另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知:申请人有三个孩子,且买卖合同是由被申请人费凯提供,可见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要出售房屋,不存在赠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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