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丹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8日 12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是普通相识关系,被告个人臆断原告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20年11月5日被告前往原告单位大吵大闹,大肆辱骂原告,并向原告单位领导、同事发放纸质传单,传单上有原告以及母亲的姓名、照片并配有污蔑、侮辱原告的信息。原告报警后单位为降低不良影响未立案处理。后原告单位领导要求原告暂停工作,处理此事。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前往被告家中处理此事,遭到被告以及其父母的单方殴打。随后被告还多次通过向原告单位领导发微信短信、打电话等方式对原告进行谩骂、侮辱、诽谤。2021年3月22日被告再次前往原告单位大闹,散布诋毁原告让其家破人亡,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信息。导致原告单位同事以及身边朋友纷纷议论此事,原告的名誉权严重受到损害,也使得朋友、同事、领导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造成原告的心理承受巨大压力。同时由于被告的多次造谣诽谤,给原告的情感生活、家庭及工作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一切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再辱骂骚扰原告;
2.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书面道歉声明张贴在原告单位,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0元
律师分析-本案胜诉要点:
1、原告依法享有名誉权,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且被告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的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通过去原告单位大吵大闹,辱骂原告,向原告单位、上级部门以及单位领导、同事发微信、发传单、投诉等方式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被告对原告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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