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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张某第二次诉讼离婚、抚养权以及财产债务分割案

发布者:刘丹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09日 17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于2016年12月相识,2018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9年2月5日生育女儿。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生气吵架,双方无法正常沟通交流,被告甚至数次殴打原告。孩子出生后,被告不仅没有任何改变,对孩子也不管不顾,一切生活支出均由原告承担,给原告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2020年6月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被告殴打原告后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一直由原告单独抚养。因无法协议离婚,原告于6月前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法院以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但自法院判决以来,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现状,被告也完全没有管过孩子,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化。分居期间双方数次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均提出不合理的离婚条件,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确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难以共同生活。为此,原告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扶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3、判令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确认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坐落于晋中榆次区大学城国际学院小区3区3—1—610的商品房,自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止,婚后双方共同还贷36个月,还贷金额68680.8。)即判令被告补偿原告34340.4元

4、判令债务36545.93元由被告偿还。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胜诉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2.抚养权的归属要看孩子的年龄,意愿,父母经济情况,离婚理由,甚至谁陪伴孩子更久,为孩子付出的更多。建议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在分居期间也一直陪伴抚养孩子。

3.分居期间,一方在外获得的财物,无论赠与,继承或工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内(包括分居期间)房屋一方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内债务(包括分居期间)只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者用于一方治病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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