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丹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1日 14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探望权纠纷案件—关于行使时间、方式的探讨
案由:探望权纠纷
案件情况: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每周至少可以见儿子一次,并与孩子才相处一天。”原、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一开始履行协议让原告一周见一次孩子,但是慢慢的开始缩短见面时间,原告每次见孩子都是匆匆忙忙的,原告和孩子每周相处的时间远远低于协议约定的一天。甚者从8月份开始,被告以带孩子外出旅游为由,只让原告视频见孩子,时间长达1个多月。在原告数次微信协商表达探望孩子的要求时,被告均予以拒绝。
案件胜诉点:
原告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法律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原告虽然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张宸睿,其作为母亲,仍然有探望的权利。
基于法院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探望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律师建议:此类案件注意要点
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这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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