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丹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3日 9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抚养费纠纷案件—关于附条件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约定有效与否?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抚养费纠纷
案件情况:2019年6月8日原告父母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原告的父亲(被告)配合原告母亲办理原告的姓名变更手续,否则如因被告不配合而无法为原告办理姓名变更手续的,被告同意按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并于每月15日前支付,直到原告独立生活。原告在父母离婚后,即随母亲一起生活。但是被告一直不配合原告母亲办理原告的姓名变更手续,也从未支付原告抚养费。原告母亲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经济收入,但拒不支付抚养费用,在起诉时已累计拖欠抚养费26000元。
案件胜诉点:
1.原告母亲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承担法定抚养义务。该协议中被告只是附条件的不支付抚养费,因未满足条件,被告仍需支付抚养费。
2.无论原告是否更名,被告都应当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原告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任何内容不会阻断原告诉请被告履行抚养义务,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律师建议:此类案件注意要点
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后,其与原告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对于原告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负担原告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被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义务,应当自觉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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