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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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泗水县XX经营部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婧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X因与被上诉人泗水县XX经营部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083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083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泗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予以退回。
李婧,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诉讼,辩护及非诉案件。法学、会计双学士,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