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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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X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婧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关X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XX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2017年9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每周向原告偿还2500元,四周全部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款。原告多次要求还款,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X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提交欠条一张。欠条载明:“XX今2017年9月14日欠关X10000元整(壹万元整),分四周还清。一周2500(贰仟伍佰元整),第一次还款日期9月22日、第二次还款日期9月29日、第三次还款日期10月6日、第四次还款日期10月13日。XX,2017年9月14日。”原告依据上述欠条证明高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关X10000元整(壹万元整)。有被告XX本人签名并按捺手印。2.原告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一份和转账电子回单一份,证明2017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借款10000元。被告缺席,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条、支付宝转账记录、转账电子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017年9月14日,被告XX欠原告关X10000元借款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欠条、支付宝转账记录、转账电子单为证,均已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XX向原告关X借款10000元,有被告XX向原告关X出具的欠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转账电子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关X与被告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XX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关X要求被告XX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缺席,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关X借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婧,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诉讼,辩护及非诉案件。法学、会计双学士,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