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婧律师
李婧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宁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吕XX与金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婧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吕XX与被告金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XX、张XX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金XX、张XX是夫妻关系,2011年8月26日被告金XX向原告借款10000元,连同此前借款1500元,被告金XX于2014年11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合计欠款11500元。后原告多次追要未果。
被告金XX未作答辩。
被告张XX辩称,被告承认原告陈述的被告金XX向其借款并出具欠条的事实。但被告张XX不知道借款的数额以及用途,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是同村村民。被告金XX、张XX是夫妻关系。2011年8月26日被告金XX向原告借款10000元,此前曾借款1500元。2014年11月17日被告金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款115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金XX签字并按有指纹。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求被告金XX、张XX偿还借款本金11500元及利息。被告金XX应诉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应诉后认为其不应与金XX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庭审提供的2014年11月17日欠条由被告金XX本人出具,被告张XX庭审认可该欠据的出具情况,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该证据证实被告金XX拖欠原告借款11500元,被告金XX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金XX与被告张XX是夫妻关系,被告张XX认可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视为夫妻二人共同债务,被告张XX同样负有偿还义务。2014年11月17日欠条未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本案视为双方约定利息不明,利息的计算应当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被告金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被告金XX、张XX偿还借款11500元及起诉后的利息,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XX、张XX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吕XX借款本金11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金XX、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婧,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诉讼,辩护及非诉案件。法学、会计双学士,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