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冰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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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韩冰清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上海市XX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海XX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424.5元,由上诉人上海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韩冰清律师(咨询电话:13795216836),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澳大利亚新南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