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成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上海市XX律师。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