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冰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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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解除,成功拿回投资款

发布者:韩冰清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3日 7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男。

原告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电子商务合作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0616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人民币4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事实和理由:201952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电子商务合作协议》。双方合作经营由被告注册在XX平台的店铺“XXX”。合作模式为:由原告出资40万元,被告负责标的店铺的全部经营工作,原告享有标的店铺销售额4%的收益权,被告应当于每月的1-5日与原告就上月进行对账并结算。如被告逾期支付收益款的,应当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2019527日及69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分两笔将40万元款项汇入合同中被告指定账户。被告仅向原告发送了20196月至8月的账单,且在每月均有延期的情况下向原告支付了20196月至12月的收益,20201月至今的收益在原告多次催促下均未支付。近日,原告发现标的店铺已无法在XX平台搜索到,且经询问XX客服得知,标的店铺已被商家关闭。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基础是标的店铺,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前提下,就将标的店铺关闭,显然导致双方之间的《电子商务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被告A公司辩称:涉案合同还在合作期内,项目没有完成,还是可以继续履行的,涉案店铺虽然已关闭了,但是云仓没有关闭,还是可以分收益的,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和返还投资款。对于违约金,因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而且违约金的数额也过高。由于投资款不应该返还,因此利息损失也不存在。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95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乙方投资甲方XX店铺并进行店铺在整个网络的推广、营销、运营以进行一系列的产品网络销售等事项签订了《电子商务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甲方以自己的名义通过XX电子商务平台设立XX平台网上店铺(“标的店铺”)并向最终消费者销售自己公司旗下的品牌商品。甲方负责标的店铺的全部运营工作。乙方负责标的店铺的部分资金投资。乙方投资的标的店铺ID979966,店铺名称为XXX。第二章合作期限,自2019528日起至2022527日止,为期3年。乙方应当在2019614日前将前期投资款汇入甲方的指定账户。第四章结算与支付,乙方应当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9日内向甲方的指定账户汇入40万元投资款;每月的1-5日,甲、乙双方就上月进行结算。如遇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或者甲、乙双方有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成功,甲、乙双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每月月初1-5日,甲方应当将上月的总销售额与乙方进行对账,并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进行结算,店铺4%的销售额为乙方的收益(销售额以每月XX钱包扣除平台扣点的到账金额为准),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双方应多退少补,按实结算。甲、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工作。任意一方延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当按本协议第四章的约定进行结算,如任意一方未能按约与对方进行结算并履行支付义务的,每延迟付款一日,违约方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任意一方延迟付款达到七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第六章协议的变更及解除,遇以下情况之一,本合同可得以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须以书面形式解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有本协议第五章的违约行为,并达到本协议第五章所约定的单方解除的条件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其他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予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2019527日和同年69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4万元和36万元。201979日、89日、94日、108日、115日、125日和20201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收益1,624.60元、1,367.22元、3,539.71元、4,616元、5,980.86元、7,222.52元和7,503元。

天津市海河公证处2020424日出具的(2020)津海河证字第260号公证书载明:2020423日,在天津市海河公证处公证员王X及工作人员杨X的现场监督下,原告使用该处电脑通过光纤上网方式登录XX首页,通过搜索未能找到“XXX”。再通过在线客服咨询,得知如果通过搜索找不到或关注列表点击后显示页面失联,则该店铺可能已关闭。

审理中,原告称其在2020711日再次通过XX客服了解到涉案店铺的关店时间为20191220日,被告对此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电子商务合作协议》、银行交易明细、(2020)津海河证字第260号公证书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子商务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予遵守。涉案合同约定涉案店铺由被告负责全部运营工作,原告负责资金投资并按比例收取店铺收益。双方每月对上月收益进行结算。之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额投资款,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20196月至12月的收益。之后,被告关闭了涉案店铺。对于关店,被告称已通知原告并与原告协商过换投资项目的事情,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由于涉案店铺的开立和运营是双方合作的基础,被告擅自关闭店铺的行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解除时间,原告以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则通过应诉表达对合同解除的异议,故合同是否解除需经法院审理才能确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依法通过判决予以确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称双方应当共担亏损,投资不予返还,因被告未就涉案店铺存在亏损、相关收支费用发生及结算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40万元投资款。对于原告主张10万违约金的诉请,根据协议约定,任意一方延迟付款达到七日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在案证据显示,在双方已结算的7个月里有4个月被告均存在结算延迟的情形,最晚延迟为4天,未达到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条件,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因合同解除需待审理方可确定,故原告的该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X投资款40万元;

二、驳回原告徐X的其余诉讼请求。

韩律师(咨询电话:13795216836),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