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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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岁高龄的老人状告亲生儿子为哪般?

发布者:秦琰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2日 13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
原告为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户主,承包清潭村二组4.625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2005年7月二轮延包时原告与清潭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1998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20年原告家庭承包的土地全部被政府自用,此次征收的利益为征收补偿款263200元和还建120平方房屋(2套60平方)。原告考虑被告及其配偶也是土地承包家庭户成员,被告又是原告唯一的儿子,原告还有两个女儿。俗话说养儿防老,为了家庭的和睦,2022年1月21日原告及其配偶在青山区八吉府清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与被告杨XX及配偶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杨XX享有此次征地款163200元,杨XX享有征地款100000元,拆迁还建房杨XX赠与杨XX60m,剩余60㎡还建房由杨XX夫妇居住,直至百年归世,不允许任何人干预养老。

然而,被告杨XX拿到10万元征地款和60m的还建房后,就违反协议约定又隔三差五地多次向原告及其配偶索要征地款,而且还要求原告将自己的养老房屋更名给他。原告赠与被告房屋是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条件的,被告不仅不养老还啃老,甚至连两位老人唯一的住房也要强占。被告的这种行为是“法律不允、道德不耻”的,

现原告作为八十岁高龄的老年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具状,请求判如所读。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月21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观点】

一、被答辩人不具有行使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资格

《人民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调解书”)的签字主体有杨XX、郭XX、杨XX、高XX四人,主要内容是就土地承包经营的征收补偿款及房产分配进行约定。答辩人在不能证明其对于上述款项及不动产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无权单方违反约定,擅自撤销。

事实上,关于土地补偿款的所有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记载,应属于杨XX、郭XX、杨XX、高XX、杨X、杨XX共有,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份共有,因此,案涉263200元的补偿款应当在共有人名下平均分配,即每人享有约43866.67元。对于该款项的处置已通过调解书重新进行分配,且资金已转至被答辩人账户;关于案涉60㎡房产的产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即原宅基地应由被答辩人及其配偶(即郭XX)共同共有。通过调解书约定,被答辩人及郭XX同意将安置还建的60㎡房屋赠与答辩人,即便被答辩人反悔,也应当经过其配偶郭XX的认可方有权行使。

二、被答辩人撤销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且已过除斥期间

被答辩人声称答辩人在取得征地补偿款与房屋后即向其索要剩余款项,并要求将老房过户完全不符合现实情况。如上文所述,答辩人及其配偶、子女本来可以享有更多的征地补偿款,却为了达成调解合意进行了让步。调解书生效后,征收补偿款已按照调解书的约定转至各方账户,答辩人亦取得房票凭证。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索取”任何财物,更不会主动违反协议书的约定,向被答辩人提出无理要求。被答辩人无权随意撤销调解书。

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的儿子,本着孝顺敬老的传统,在被答辩人对外欠债时代其偿还众多款项,也从未要求其返还。且被答辩人至今身体健康,不存在重大疾病等需要子女全程陪护的情况,答辩人从未出现对其虐待、遗弃等不良行为,更无意侵夺其任何财产。被答辩人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调解书签订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至被答辩人起诉之日,已逾两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届至并消灭。

三、调解书所涉内容实质为附条件的赠与,答辩人已履行其义务,被答辩人无权擅自撤销。

答辩人取得被答辩人房屋的前提为让渡土地征收补偿款。如前文所述,答辩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案涉拆迁款中累计应得金额为175466.67元。为达成调解,答辩人及家人自愿将75466.67元让与被答辩人,以此取得被答辩人名下的部分房产。故即便房屋转移的行为为赠与,也是附条件的赠与,实质是以答辩人转让土地补偿款的方式来获得房屋所有权。调解书达成后,村委会已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将163200支付至被答辩人账户,答辩人已完成其义务。即便被答辩人撤销房屋的赠与,也至少应当返还75466.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4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秦律师拥有管理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专研企业财务、税法及法律问题,有4年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已服务企业:省集团国有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66
  • 擅长领域:公司法、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继承、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