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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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朋友开公司借钱后不还怎么办?

发布者:秦琰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10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系朋友关系,马某系被告甘肃H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12023年期间,马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211220日,李某通过其名下尾号为XXXX银行账户向甘肃H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转入100000元。20221220日,李某又通过其名下尾号为XXXX银行账户向甘肃H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转入20000元。以上金额总计120000元。

20221028日,李某马某通过微信对另外的个人借款进行结算,李某“相当于一共是多少钱呀”。马某回复:“还剩23635……年底一定还清”。2023712日,双方又通过微信对保证金、合作服务费、借款进行确认,李某“一、金安保证金10万:预计下周之内退回 二、金安服务费:11月:36450123970.9411091.3221197.638393.08 51102.94元(预计7月底之前账户弄好能出账)三、2022年借款:23635元(每月4000,在12月底之前归还完)目前我们牵扯到的款项明细和还款时间确认下”。马某回复:“在其他没有问题”。


2023729日,双方共同签署《欠款约定》一份,共同确认:李某20211219日和20221220日分别通过个人账户向马某指定账户转账10万元和2万元,共计12万元;李某马某合作服务上海某区渠道产生服务费于202211月至20233月合计共51103元,此服务费本应全额支付于李某马某应在2023930日之前归还欠款共计171103元;马某个人于20216月起至20222月陆续向李某个人借款23635元,李某通过微信陆续转出此笔借款,双方约定从20237月起,马某每月30日之前归还4000元借款,在20231230日之前归还完全部借款23635元;马某承诺额外支付李红军不低于5000元利息;自协议签订之日止,马某尚欠李某借款本息共计199738元;马某应在约定还款最后期限还本付息,如未按约定还款,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利息自李某马某转款之日算起至还款日结束。此外,双方还在《欠款约定》中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如因马某逾期还款,诉讼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马某承担。之后,因马某未依约还款,李某索款无着,是此成诉。另查明,李某主张的利息中,关于个人借款23635元的利息部分系从双方确认借款金额之日开始计算,服务费产生的利息部分系从2023331日开始计算。

再查明,甘肃H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41028日,为马某个人100%持股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事实有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欠款约定》、利息计算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马某支付原告李某欠款本金194738元及利息57154.95元(利息以年利率24%为基数,暂计至2023925日);
2、请求判令被告2甘肃H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债务中的本金120000元及利息46014.25元与被告1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法官观点】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李某向被告马某出借款项,有转账记录与《欠款约定》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本院支持马某李某偿还借款194738元。

关于借款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李某马某约定若马某未在约定还款期限还本付息,则按照年利率24%李某马某转款之日计算至还款日结束,但马某应向李某支付的服务费并无转款日,故本院酌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该部分利息。此外,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出了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借款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12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212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63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210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110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5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02310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被告甘肃H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连带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马某李某借款120000元,并指定将该笔款项转入其个人投资经营的甘肃H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中,故本院支持甘肃H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12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律师费。李某马某《欠款约定》中约定,如因马某逾期还款,诉讼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马某承担,故李某要求马某承担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具有合同依据,且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费用发票,委托诉讼代理人亦出庭参加诉讼,故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马某、甘肃H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全部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94738元;
二、由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利息;
三、由被告甘肃H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12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律师费8000



秦律师拥有管理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专研企业财务、税法及法律问题,有4年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已服务企业:省集团国有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66
  • 擅长领域:公司法、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继承、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