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琰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3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某电气集团,因为项目需要,某国企向该电气公司采购货物一批,所签采购合同标的1020万元,服务内容为设备购买、安装与维护。合同签订前,原告已完成设备的运输及安装,但截至诉讼之日,被告一直迟于支付采购款168万元及签证变更款42万元。故原告委托我方律师代为协调解决。最终在我方多次斡旋下,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除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欠款以外,还签订了新的付款协议,最终原告撤诉,免除了诉累。
2、案件总结
本案的难点在于采购合同的签订问题主要需做以下考量:
(1)采购合同说明被告国企对于原告的支付进度需以该项目的甲方(某城投公司)的支付为前提。这一约定对于原告造成了困扰,即虽然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被告依然可以以甲方没有支付为由作为拒绝履行义务的合理抗辩。
(2)采购合同内容对于原告属于复合型义务,即除需完成产品的售卖、运送,还要负责产品的安装、试运营以及后续的运维工作。对于原告是否完成合同义务,具有较大的证明责任:既要证明设备已如数运送,还要证明完成了全套的安装、运营且经甲方确认验收。
3、由本案延伸的建议或意见
就上述争议,提示当事人在诉讼时,可以将上游甲方(即城投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加入案件,由甲方陈述其是否如约支付了所有进度款,由此确定被告是否具有可靠的抗辩理由。
此外,当事人提供服务时,应该注重合同条款的约定内容,如在运送货物时注意保存买方签收单,在安装完毕后,注意留存买方验收单据,同时注意买方签字时,最好有公司公章作保障,如果为个人签字,则需要留意该个人身份,确保其为买方授权签字的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买卖在本次采购的过程中存在投标合规性问题,对于本案来说也成为一把双刃剑。由于该因素的存在,买方(即被告)更愿意与原告以较为和平的方式解决争议。在原告方证据充足且如约履行的情况下,被告自知直面诉讼并非最优解决。基于此,我们对于原告的建议也是先通过法律谈判方式维护权益,同时诉诸法律向被告施加压力。从结果上看,最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