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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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保证人追偿权纠纷案

发布者:秦琰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1日 17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知名房企,在预售房屋后办理分户证之前,向银行出具担保协议,承诺在贷款业主办理抵押权证登记之前,就其贷款事项承担连带担保。本案被告作为购房的业主,在贷款购房后未能按约向银行履行分期付款义务,使得银行对被告及原告房企同时进行了款项追偿。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人依法将被告款项及利息罚息全额支付后,向被告行使债权追偿权。秦琰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有效保障了原告的诉讼利息,法院除支持了原告代偿的全部金额,还支持了延期利息部分,本案最终获得全胜。

2、案件总结

(一)本案的思路可以有两种:(1)向法院申请代偿诉讼,因为原告已经代为偿还了款项,其根据法律及保证协议的约定,可以向被告申请代偿款的追回;(2)向法院申请解除购房合同。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被告少于支付银行贷款造成原告代偿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解除的效果即收回房屋,代偿款不予追究。

以上两种请求的目的不同在于,第一种请求旨在收回代偿款,而第二种请求旨在追回房产。以哪种请求起诉需要看原告的目的,经沟通,原告根据固有的要求选择代偿诉讼,由此,在被告仍不支付款项的情况下,得就案涉房屋进行拍卖。

(二)本案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在于银行方,追偿纠纷开庭前,原告得知被告因装修贷款未还,亦被银行起诉,银行对于该装修款办理了预抵押,因此,本案中的房屋除原告的房款债权外,还含有银行的装修款。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拍卖程序,在顺利敲定拍卖款项后,银行将享有该笔款项的有限受偿权。

3、给予当事人的建议或意见

作为原告的房产开放商,如果有能力了解选择的话,对于业主的支付能力应当进行一定的前期调查,如果其并无经济实力,则在办理分户之前,开发商需对客户违约行为向银行承担责任,这里除不可避免的讼累,还可能由此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

此外,对于诉讼方向的选择,不建议一味的主张追偿,被告未能按约完成贷款的偿还,很大的原因是其已不具备支付能力,此时,开发商即便取得追偿权纠纷的胜利,依然无法从被告手中获得代偿款。而后在执行阶段进行拍卖可能会收到流拍的结果。如果有这样的预见,选择解除合同可能更为妥当,虽然不能要求被告偿还款项,但可以直接收回房屋,既避免了漫长的拍卖程序及费用,又可以自行处置房产,节约诉讼资源。

秦律师拥有管理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专研企业财务、税法及法律问题,有4年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已服务企业:省集团国有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66
  • 擅长领域:公司法、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继承、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