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琰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7日 12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于2018年与某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该银行的一份资产包,其中包括了本案被告甲公司的债权。甲公司为工业企业,于2016年向银行借款2650万元,约定一年期归还。因债权届期,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作为新的债权人委托我方进行起诉,要求追回债权。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及利息,同时将被告的两处土地作为抵押物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
2、案件总结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及财产的保全。
(1)接受省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并立案后,我方立刻前往被告所在地相关机构,查询到被告及担保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案被告因拖欠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大部分资产已被其他债权人冻结,我们依法申请轮候查封。幸运的是,本案原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要求被告提供财产抵押,而在随后的债权转让中,我方委托人也继承了该项从权利。由此使得被告在没有足够资金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继而在担保的两项土地上具有了优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2)关于本案的保证合同。本案被告中除借款企业外,还有承诺对该笔债权承连带担保证责任的自然人。庭审中,该自然人对我方提供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提出异议,表示合同并非其本人签订,同时申请就其签字盖章进行鉴定。然而我方当事人并未保存合同原件,经与原债权人的沟通,依然未能获得原件资料。由于鉴定机构无法对复印件进行鉴定,省资管公司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由本案延伸的建议或意见
本案的首要建议是保存原件。首先并不是每次诉讼中都要用到原件,在对方当事人认可复印件的事实及效力时,即使没有提供原件,也不会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判决,但是当质证中被质疑到复印件的真实性时,原件必然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包括在鉴定过程中,没有原件的提供,原告对于保证权利的行使,便因证据不足而受限。
除此之外,本案有别于一般债权诉讼的地方在于,其债权系受让取得,由此产生了一个债权转让中对债权相关责任人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增加了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的规定,即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提请债权人注意,受让债权后,对于债权转让的实施需同时通知到债务人和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