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琰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29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案涉房屋系商业街租赁商铺,承租人自开业入驻以来,一直未向商铺所有权人(即出租方)支付租赁费用,有鉴于此,出租人作为原告向承租人提起诉讼,并委托本人代理案件一审、二审。随后我们建议委托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统一下达开业日期,最终经调解,双方同意自开业日期下达之日起收付租金。
2、案件总结
本案的关键在于《商铺租赁合同》本身,其中内容为:“起租日以甲方统一规定的正式开业经营日期为准,如商铺实际开业日与合同约定开业日不符的,则以甲方书面告知的商铺开业日期为准,若甲方规定的正式开业日期已到,乙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起租日为甲方规定的正式开业经营日期,接到甲方正式开业通知,乙方不开业的,不影响甲方按照正式开业通知日期确定起租日,乙方在商场开业日前,经甲方许可提前开业的,起租日以甲方的通知开业日期为准。”据此,双方就下达开业通知是否为收租的前提条件这一问题产生较大争议,承租人认为在出租方未下达正式通知之前,都应当视为试营业;出租方认为,应当以实际经营日作为租金收取的起算点。
此外,由于出租方系国有地产企业,且前期在商铺管理上确实存在各种经营不善(如宣传承诺未兑现、开业通知迟迟未下达、设备维修不及时等),导致众多承租方怨言不断。双方矛盾已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故而使得出租方在争取租金权益时出现执行障碍。
3、给予当事人的建议或意见
(1)由上可知合同的起草在纠纷解决中还是十分重要的。当事人在起草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权利义务的内容拟制,有些看似是“权利”的部分,如果没有明确厘清,可能在纠纷解决中成为对方抗辩的“义务”;
(2)合同双方在签订生效后,务必做到严谨履行,如施工图纸的保存、审核;商铺交付验收的签字清单,以及合同规定的己方义务,一旦后期形成诉讼,以上文件或行为都可能成为庭审质证的关键。切勿因一时疏忽而减损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
(3)社会影响层面。本案委托人起诉的承租人有上十户,且在同一时间将之列为不同案件的被告,这种群体诉讼策略容易迫使承租商户“抱团”,共同抵制出租方合法的利益诉求,一旦形成社会影响,就会产生强势“欺负”弱势的霸凌印象,进而在舆论中陷于不利。正确的做法,应当就事论事,逐一起诉,在诉讼内容上可以根据不同的诉讼结果进行调整增进,不致出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