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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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合伙债权纠纷

发布者:秦琰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1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2019年初,原被告合伙经营并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按季分红。原告向被告打入投资款后,便将具体事务全权交由被告管理,但被告一直以未获盈利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分红款项。原告见合作无果遂与被告签订《退伙协议》,约定被告分期返还原告投资款。协议签订后,被告虽有还款行为但从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及金额进行,故原告委托本人代理,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请,判令被告如期还款。

2、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主要有两点:本案是否为民间借贷关于,以及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因为本案有合伙协议及退伙协议的外观,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不宜认定为借贷关系。但是原告主张双方属于借贷,理由为:双方合作后只有原告向被告的打款行为,却未见被告购买的机械以及其经营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合伙仅为名义,其真正意图是使原告对其给予资金支持。但因为原告自始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还是采纳了外观主义进行认定。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法庭审理时双方存在两种观点,原告认为基于被告先前的表现,其已用实际行动表现出后期不会也不可能按约付款。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到期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故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的全部借款;而被告认为双方对还款时间有约定,第三、四期还款时间未到,原告应当在第三期还款时间到期后另行主张剩余款项支付。最后法院稳妥起见支持了后者观点。基于被告在退伙协议签订后确有支付部分约定款项,且在口头陈述中从未明确表示过拒绝支付,加之法律对于分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缺少明文规定,故法院对此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方表示理解。

3、对当事人的建议或意见

(1)关于退伙协议的拟制问题。由于当事人在签字时并未委托律师审核,故其内容存在很大瑕疵,如并未约定被告违约时的处理,即如果当时在合同中约定了任一期未支付,被告需全额还款,就不存在上述关于“根本违约”认定的争议了。此外,还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让对方提供一定的担保,以增强己方收款可能。

(2)关于执行问题。本案执行环节中被告已无房产,庆幸的是被告工资卡收入是按月结账,且无法转移或者变更,所以原告得以获得执行款项。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前尽量争取到法院对被告资产的保全,以免在判决胜诉后无法执行到应有财产。

秦律师拥有管理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专研企业财务、税法及法律问题,有4年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已服务企业:省集团国有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66
  • 擅长领域:公司法、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继承、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