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2年11月,王某驾驶张某名下轿车在某高速追尾徐某驾驶的重型运输车,致车上两辆待售商品车受损。交警定王某全责。某货物运输险公司依保单向商品车权益方赔付维修费3.73万元、贬值损失8.35万元及公估费0.36万元,合计12.44万元,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起诉王某、张某及肇事车承保的某险企潍坊支公司。该支公司由何国军律师代理,抗辩贬值损失属商业三者险免责范围、公估费与利息不担。
判决结果:
某基层法院某号判决认定,维修损失3.73万与公估费0.36万属保险责任,由某险企潍坊支公司赔4.09万,全新商品车贬值损失8.35万虽客观存在,但投保时免责条款已加黑提示且车主电子签名确认条款有效,险司免赔由侵权人王某个人赔偿车主张某无过错不担责,利息不支持。
案件总结与价值:
何国军律师的价值,在于把商品车贬值损失这一易混争议拆成两层——侵权层上待售新车贬值可赔,合同层上三者险免责经提示说明即生效,阻退货运转嫁险企超额买单。本案警醒车主电子签免责书不是摆设,全责撞商品车可能自掏数万贬值费,货险代位求偿不等于把全部理赔额塞进三者险。何国军律师以保险法第17条、第60条钉死提示说明与损失分层,既护险企合同边界,也给全责司机划出真实风险线。
何国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