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4年11月23日,广西某公路上,徐某某骑电动车载人行掉头,撞上张某所驾电动车,致张某右三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等。交警定徐主责70%、张次责30%。张某先后在北海、绵阳住院87天,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营养期各90日。她委托四川万法律师事务所王科、何国军律师向重庆璧山法院起诉初始索赔198715.89元,变诉后主张174245.49元,徐某某抗辩按60%担责并质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过高。
判决结果:
法院采70%责比,逐项核定:残疾赔偿金99556元、医疗费49088.84元、误工费按实误117天扣减已发工资计27763.06元、护理费1062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等,总损失197140.9元,徐某某赔70%另加全额精神抚慰金,扣已付3000元,实判赔135898.63元(原告诉请标的约17.4万,法院认定支持约13.6万)。
案件总结与警醒:
非机动车事故无交强险兜底,赔付款全是个人钱袋,责任比例与误工/护理天数每一处缩水都是真金白银。何国军律师的价值,在于用三年银行流水锁死日薪362元、用转院病历锚定87天住院事实,把鉴定180天扭成实误117天仍不被砍成60%责。警醒世人电动车出门别以为不是汽车就不赔,掉头未让行照样主责;出事当天留好事故书、首诊病历、工资卡流水,越早找专业律师算账,越不会被对方律师把护理费压到120元/天、把年终奖当不稳定收入抹掉。
何国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