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袁某、王某夫妇2017年经绵阳高新区一房产中介推荐,与房屋登记所有权人高某签订了购买位于高新区某小区的住宅一套,三方签订房屋经纪及买卖合同后,买受人袁某、王某支付了房款,并取得房屋钥匙等物品,双方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了交易手续,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此时,出卖人高某前妻起诉至法院,以其与高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为由,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因房屋登记证书载明高某为单独所有权人,且原告无证据证明买卖双方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故驳回原告诉请。
本律师代理的买受方经房屋中介推荐达成交易,支付了房款并入住房屋,属善意受让,故原告孙某起诉买卖合同无效无任何事实依据,不符合合同法52条的规定。
何国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