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