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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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同居不登记 分手返彩礼

作者:王楠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31次举报

4月22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彩礼金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诉求被告李某返还彩礼金19900元以及价值10000元的四金首饰。被告辩称彩礼金是赠予行为不应返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仪式前,被告“新娘”陆续收到原告彩礼金共计18200元。举行婚礼仪式后,被告“新娘”仅在“丈夫”家生活三天就外出不归。

本案中,原、被告并未登记结婚,二人实属同居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行为应当遵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公平的原则。原、被告以结婚生活为目的举行了婚礼仪式,但被告仅共同生活三天就外出不归,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同时其收受彩礼金拒不退还的行为又造成了原告物质上的损失,违反了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鉴于原、被告毕竟在一起过了三天的同居生活,故对被告的合理权利也应予以保护。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河南省许昌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金182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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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楠律师,2013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现为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前在本地房地产品牌公司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3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