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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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作者:王楠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1次举报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7条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事实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这种创伤并不止于身体的伤痛,尤其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难以弥补的。所以在交通事故的索赔中,他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取得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是完全合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否则,人身侵害诉讼结束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受害人本人、死亡人的近亲属即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死亡人没有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其他近亲属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王楠律师,2013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现为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前在本地房地产品牌公司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3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