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劳动争议成功案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支持劳动者赔偿金及欠付工资
## 案件背景
劳动者于 2024 年 12 月入职某咨询类企业,担任顾问岗位。2026 年 7 月 6 日,公司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直接单方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公司解除理由表述模糊,庭审阶段又变更解除事由,主张员工无法胜任岗位、存在工作失误、不配合岗位调整,以此认为解除行为合法。
劳动关系解除后,企业未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相关赔偿,同时 7 月上旬部分劳动报酬也未结算,劳动者就此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 初步判断
1. 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劳动关系已经被单方解除,劳动者有权主张对应劳动权益;
2. 从现有书面解除文件看,单位载明的违纪事实没有清晰具体事件,存在解除理由不明确的初步疑点;
3. 单位未就解除事宜履行工会报备程序,存在程序层面的瑕疵;
4. 7 月 1?6 日在岗工资,用人单位对工资金额本身无异议,该部分诉求取得支持概率较高。
## 真正难点
1. 用人单位**当庭变更解除理由**:解除通知书写的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庭审中又改为员工不胜任工作、重大工作失误、拒绝调岗,前后理由不一致,需要对抗单位事后重新编造的解除事实;
2. 单位试图以口头描述的工作效率低、团队协作差、工作出错退费等情形,证明解除合法,但没有完整闭环证据;
3. 劳动者原本法定标准可主张更高金额赔偿金,当事人自主选择调低赔偿金额主张,需要做好权利处分的法律风险把控;
4. 重点击破解除程序缺陷: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没有履行工会报备流程,程序违法,需要将该程序瑕疵与解除实体事实结合论证。
## 证据问题
1. 用人单位提交的解除依据,缺少对应违纪事件的具体事实证据,无书面处罚记录、事件确认材料;
2. 解除通知书书面载明理由,和庭审抗辩理由完全不一致,单位辩称文书存在笔误,试图规避书面文件效力;
3. 无任何工会沟通、征求意见、报备的书面材料,解除程序证据缺失;
4. 劳动者工资标准双方无争议,欠付工资的计算基数、天数无实质证据分歧。
## 律师判断
1. 书面解除通知书是单位作出解除行为的核心凭证,不能允许单位随意抛开书面文书,庭审临时更换解除理由;
2. 用人单位既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纪,也不能证明不胜任岗位后的法定调岗、培训流程已经完成;
3.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属于法定程序违法;实体事实不成立叠加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有权自主处分自身权利,自愿降低赔偿金主张金额,属于合法行为,仲裁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
5. 7 月上旬工资用人单位已经认可金额,该部分请求大概率直接获得支持。
## 关键节点
1. 仲裁庭审阶段,针对单位 “文书笔误” 抗辩进行质证:解除通知书属于单位正式出具法律文件,不能随意以笔误为由更改解除依据;
2. 重点指出:单位没有提交证据佐证所谓员工违纪、重大失误、不胜任工作的客观事实;
3. 明确提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工会报备程序,解除程序严重违法;
4. 向仲裁庭释明劳动者自愿调低赔偿金诉求,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合法处分;
5. 就欠付劳动报酬部分,确认用人单位已认可工资金额。
## 最终结果
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
1. 裁决企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当事人自主主张金额);
2. 裁决企业支付 2026 年 7 月 1 日?6 日期间拖欠工资;
3. 裁决要求企业于裁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全部履行给付义务。
>
> 裁决提示: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收到裁决书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单位若要推翻裁决,需在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向对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义务人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风险提示
1. 企业单方辞退员工,**解除理由要前后一致**,解除通知书写明的理由,不能庭审随意更换;口头主张的违纪、不胜任,必须要有完整证据链支撑;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工会征求意见 / 报备程序,缺少该程序,即便实体理由,也会构成程序违法;
3. 劳动者维权可以自主调低诉求金额,但该处分一旦被仲裁确认,后续不能再就差额部分重复主张;
4. 劳动仲裁收到裁决后要留意起诉、申请撤销的法定期限,超期会丧失司法救济权利;裁决生效后对方不付钱,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价值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企业违法解除劳动争议。很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文书制作不严谨,事实证据收集缺失,还忽略工会程序,即便主观认为员工工作存在问题,也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对劳动者:遇到公司无依据单方辞退,务必保存好解除通知书、聊天记录、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不要随意签署不利的离职文件,通过仲裁依法维权;
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重大用工行为,实体事实、文书撰写、法定程序三者缺一不可,建议规范用工流程,降低违法辞退带来的赔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