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孙某到苏州A经营部工作,负责打包相关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按每天200元计算。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A经营部也没有为孙某交缴纳社会保险。4月10日,孙某在上班过程中摔倒,造成左侧肋骨骨折。孙某认为其受伤为工伤,A经营部应该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按工伤待遇标准为孙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但是A经营部不认可,认为孙某只是临时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孙某没有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自行去申请工伤认定,只得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裁决结果: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认定双方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4月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等原因,且用人单位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申请工伤认定,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该类案件中,如果劳动者能提供用人单位安排相关工作内容的证据材料(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凭证(如微信转账凭证)等,最终劳动者胜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在此,律师也提醒广大的企业,一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发生工伤时需要承担的费用将远远高于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