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燕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2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0月,郭某入职广州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11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郭某随后就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继续在广州某公司工作。广州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郭某派遣至广州某公司工作。 2020年11月,郭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郭某与广州某公司因工伤发生争议。案件仲裁后,郭某又起诉至法院,法院最后根据调查的情况,认为广州公司先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又解除,随后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继续在广州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不变。虽然广州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也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并未对郭某进行实际管理,缺乏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实质是借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的假派遣。最后法院认定广州公司实际为用人单位,承担对郭某的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企业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正确理解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谨防被认定假派遣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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