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肖某入职苏州A公司,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2023年11月21日,A公司以肖某工作失职、给A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为由对肖某作出记大过处分。同年11月27日,A公司又以工作失职为由对肖某作出书面警告处罚。12月5日,A公司以肖某存在多次公开顶撞上级、不配合上级工作安排,同时慧严重工作失职、有记大过处分在身、且近期在客诉事故调查整改中仍不按上级要求执行导致错误继续发生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通知肖某于12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肖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未休年休假的双倍工资,并向肖某出具离职证明。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肖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未休年休假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并裁决A公司向肖某出具离职证明。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单方解除与肖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如合法,则无需向肖某支付赔偿金;如不合法,则需要向肖某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对于该条适用尺度的掌握,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综合来说,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情合理;劳动者是否确实存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在该类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证明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即可。而公司需要证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才行,否则,就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规章制度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合情合理的;劳动者确实存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公司可以解除与其之间劳动合同的相应行为等。 最后,律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一定要谨慎或事先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切忌一时冲动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