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王某入职苏州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后,A公司多次变更王某的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岗位,先后又与关联公司B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分别为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9日和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王某与B公司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又与关联公司C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11月9日。2020年10月29日,C公司向王某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王某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1月9日到期,到期后不再续签。王某认为,A、B、C三家公司是关联公司,其与该三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应当合并计算,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C公司不认可王某的说法,王某只得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最终裁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A、B、C三家公司系关联公司,但王某最后一次系与C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只签订了一次,王某与A、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不能合并计算,因此未支持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但是,C公司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且王某与C公司关联公司处工作的年限应当计入在C处的工作年限。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采用轮换与关联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小妙招”。目前很多省份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大多法院都是认为与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不能合并计算。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利用此招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