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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与关联公司之间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以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发布者:徐燕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1日 4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王某入职苏州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后,A公司多次变更王某的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岗位,先后又与关联公司B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分别为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9日和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王某与B公司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又与关联公司C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11月9日。2020年10月29日,C公司向王某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王某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1月9日到期,到期后不再续签。王某认为,A、B、C三家公司是关联公司,其与该三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应当合并计算,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C公司不认可王某的说法,王某只得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最终裁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A、B、C三家公司系关联公司,但王某最后一次系与C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只签订了一次,王某与A、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不能合并计算,因此未支持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但是,C公司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且王某与C公司关联公司处工作的年限应当计入在C处的工作年限。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采用轮换与关联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小妙招”。目前很多省份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大多法院都是认为与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不能合并计算。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利用此招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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