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燕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8日 12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5月,A公司与郑州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向郑州B公司提供借款,年利率为12%,郑州B公司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及利息。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约定向B公司提供多笔借款共计2000多万元,而B公司却未能按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出现协议约定的提前还款情形。B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设立时股东为C和D,后C和D将各自的股权转让给他人。A公公司调查后发现C和D的出资虽已支付至B公司,但都于到达B公司账号后于当天以借款的名义转出,A公司认为C和D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遂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归还本金2050万元以及利息200万元,同时要求C和D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B公司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A和B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是B公司否认该协议的效力,因为签订该协议时,B公司的股东之一系A公司的关联公司,且该A公司的关联公司系实际管理B公司的一方。而法院在审查民间贷纠纷案件时非常谨慎,合议庭法院对双方之间是否达成借款的合意存在争议,导致该案经过多次庭审,久久未判,最后双方达成和解,A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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