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燕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8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6月,苏州太仓A公司与苏州常熟B公司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名为"单伸板叉"的产品30套,单价为35000,总价为1050000元,交货地点为B公司指定的中国境内的任意地点,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30%的预付款,发货前支付60%的货款,货到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支付10%质保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交付了货物,B公司也签收并验收合格,但是B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78万元及逾期利息35800元,并承担律师费35000元。
后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75万元,A公司向B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A公司承担B公司的律师费35000元,如B公司逾期付款则除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外,还应支付违约金35000和律师费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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