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许X至昆山市甲公司处工作。2018年,许X被查出患脊髓空洞症,其依法申请了病假,后双方一致认可许X的医疗期自2018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许X医疗期内,甲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许X病假工资。许X遂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补足病假工资差额部分。最终,昆山市劳动仲裁委支持了许X的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补足许X病假工资差额部分。
律师点评:
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劳动者因患病休假,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律师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员工病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如未足额支付员工病假工资,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