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携程因涉嫌垄断行为被立案调查,再次引发市场对《反垄断法》适用边界的关注。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相关市场”与“市场支配地位”,始终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此前,福州知识产权法庭成功调解的一起园区企业纠纷,为此提供了富有启示的案例。作为该案中供热企业的代理律师,我们深刻体会到,精准的法律界定与务实的纠纷解决思路,是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与防范垄断风险的关键。
案件核心:法律定性之争远胜价格分歧
该案表面是因供热价格调整引发的商业纠纷,但实质是一场关于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定性之争。
我方代理的供热企业,是经省发改委核准、通过合法招投标入驻园区的热电联产项目。其业务模式并非单纯供热,而是“燃烧煤炭发电并网+余热供应”,热能供应受项目自身能力限制,仅能覆盖园区部分企业。
因此,案件的首要焦点在于相关市场应如何界定。对方企业主张将市场狭隘地定义为“元洪投资区供热市场”。而我方在答辩中明确指出:
本案相关市场应依法界定为“园区能源供给市场”。园区内能源供给形式多元,包括供电、供气、供水等,供热仅是其中之一。此外,园区内当时仍存在其他企业运营的自备锅炉,这充分说明供热服务并非唯一选择。将相关市场过于窄化,会错误地放大单一供应商的市场份额,从而扭曲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关键辩解:市场支配地位之法律认定
在准确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我方进一步主张,供热企业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满足严格条件,如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等。事实是:
园区注册企业多达152家,我方客户仅32家。
我方提供的热能实为发电副产物,供应量有限,园区也曾表示将考虑引进新的供热企业。
在更广阔的能源供给市场中,我方面对来自电力、燃气等多种能源的竞争。
因此,无论在市场份额、控制价格能力还是市场准入难度上,我方均不符合《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定推定条件。
行为合理性:合同依据与正当理由
针对对方指控的“不公平高价”和“拒绝交易”等具体行为,我方提出了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价格调整具有合同基础:双方原《供热合同》明确约定了蒸汽价格与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挂钩的公式。我方提出的调价方案,是基于合同约定和煤炭采购成本显著上涨的客观事实,是合理的成本传导,而非“不公平高价”。
中断供汽具有正当理由:对方提及的短暂中断供汽事件,是因设备故障需紧急检修,这符合合同约定及保障安全生产的行业惯例,属于有正当理由的行为,并非无端“拒绝交易”。
核心观点在于:既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则讨论行为是否“滥用”便失去了法律前提。
案结事了:成功调解彰显司法智慧
尽管我方在法律层面持有有力立场,但我们也认识到,维持园区稳定的供热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最终,在福州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专业、耐心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签订了新一期供热合同。
这一结果并非对我方法律观点的否定,而是在肯定纠纷商业属性的基础上,寻求到了更有利于长远合作的解决方案。法院通过调解,既避免了简单判决可能对园区营商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也保障了双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视角下的启示
结合近期携程被立案调查的事件,本案为企业提供了重要启示:
重视“相关市场”的界定:企业在应对垄断争议时,应首先从法律角度审慎分析“相关市场”的范围,这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基石。
完善合同的风险规避条款:清晰、明确的长期合同价格调整机制,能为企业在面对市场波动时提供合法的依据和缓冲空间。
区分商业纠纷与垄断行为:并非所有商业合作中的矛盾都上升至垄断层面。企业应理性评估,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商业分歧。
拥抱调解这一高效纠纷解决机制:尤其在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必要的案件中,调解往往能达成比诉讼更具建设性的“双赢”结果。
本案的妥善解决,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复杂商业纠纷时,平衡法理与情理的智慧,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积极力量。
陈元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