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元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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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冻品案:认罪认罚后量刑为何被加?法院判决揭示三大争议焦点

作者:陈元丹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0次举报
2026-01-09

近日,某市法院对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法院的最终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对三名被告人认定为主犯并大幅加重刑罚,引发了业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的关注。


争议焦点一:何谓“如实供述”?

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两名被告人是否构成坦白情节,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

被告人A的争议:法院认为,A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辩称自己并未入股,仅系应他人要求陪同看船等,其供述前后不一,关于商议策划、看船买船、交保证金等细节与在案其他证据明显冲突。因此,法院认定A“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行为”,不予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同时也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被告人B的情况:法院指出,B在庭审中对其知晓走私活动的时间点曾有辩解,但仍如实供述了知晓走私活动后入股出资、参与购买船舶、拉拢他人出资等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但由于B未表示接受法庭对量刑建议调整从重处罚的意见,故不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律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坦白和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法院的标准表明,“如实供述”不仅要求供述基本事实,还要求与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主要犯罪行为的细节不能有重大出入。


争议焦点二:劝投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被告人C的争议:C提出曾动员其他两名同案犯投案,但公诉人认为因劝投原始聊天记录无法查实,不构成立功。

法院查明情况:

1、微信聊天记录原始文件无法在手机中找到,仅有C打印后提交的纸质文件,无法确认真实性;

2、其中一名同案犯供称,其在C动员之前就已考虑投案,投案的主动性并非主要受C影响;

3、另一名同案犯到案时未供述系由C动员投案,亦无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法院不予认定C具有立功情节。

法律解析:立功的认定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特别是动员他人投案这类行为,需要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劝投行为与投案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仅有单方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难以获得法院采信。


争议焦点三:主犯与从犯如何界定?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公诉机关认定三名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不当,不予采纳。法院认定这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而其他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律解析:主从犯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对量刑有决定性影响。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法院与公诉机关对同一事实作出了不同法律评价,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的判断可能存在不同认识。


案件启示

本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重要启示:

1、认罪认罚不等于必然从宽:法院在审理中仍会独立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不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可以不予从宽处理。

2、供述一致性至关重要:被告人的供述应保持基本一致,特别是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可能导致无法认定坦白情节。

3、证据保存意识:对于可能构成立功的行为,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主从犯辩护需充分论证:在共同犯罪中,辩护人应充分论证被告人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提供具体证据支持从犯认定。


陈元丹律师(电话:13950208171)税务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税务、经济犯罪、刑事合规、公司犯罪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1350120********52 刑事辩护、税务、经济犯罪、刑事合规、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