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金丹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3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与C、D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仓民初字第4534号 原告张香X,女,193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AX,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A(基本情况不明), 原告A、B与被告C、D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原告对被告A提起诉讼,但未能提供明确的身份信息及身份关系证明,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驳回,原告可待明确被告信息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B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D 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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