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赵云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8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西城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退房人退房成功 不满未返双倍定金再上诉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01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区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吴女士买房定金2万元,同时按银行同期利率赔偿利息。在近来出现的退房案中,吴女士是少有的退房成功者,但她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请求未获支持,为此提起上诉。

  案件回放

  交完定金合同没签成

  今年315日,吴女士与本市某开发商签订了协议书,选购对方开发的坐落在某区的一套商品房。322日,双方又签订了《房号保留单》,约定开发商为吴女士保留所选房屋。当天,吴女士向开发商交纳定金2万元。429日,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除写明上述事宜外,还约定预定人所交定金是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所交定金不予返还55日,吴女士按预定时间前往开发商售楼处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工作人员向其出示格式合同后,吴女士认为合同里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备案时间没约定、办理产权证时间与法律规定不符、房屋保修期与法律规定不符、开发商前期的一系列口头承诺及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没写进合同等。吴女士要求,双方协商修改一下这份合同。但是,开发商不同意,合同就没签成。

  法院一审

  只退定金不双倍返还

  本案一审开庭时,吴女士说:被告(开发商)出示的格式合同里,很多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定,显失公平。但被告表示只能签名,合同和补充协议必须签,而且一个字都不能改,如果不签合同,定金不退。至于开发商在前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吴女士出示了她在签订预定协议前获取的诉争楼盘的楼书和宣传资料,上面写着停车位与住宅套数1∶1配套”“会所2600平方米”“24小时热水”“1万平方米共享中心大绿地等。这些承诺,开发商均拒绝写进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开发商已经跟相关供热、燃气、供水等部门签订了协议,停车位地上和地下加起来也符合1∶1的标准,商业、会所、绿地的规划也没什么出入,而且这些规划已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开发商前期楼书中的承诺是有可能兑现的,只是不清楚开发商为什么执意不把这些写进合同。

  该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协商合同条款的内容,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均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签约另一方。原告不能接受被告出示的合同条款,被告也没同意原告提出的修改意见,双方因此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双方对买卖诉争房屋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对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将定金返还给原告,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吴女士上诉称,开发商先有广告,又拒绝将广告写进合同,而买主要求其将广告承诺写进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开发商予以拒绝,因此合同不签订的原因不是买方的责任,而是开发商的责任,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吴女士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区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吴女士买房定金2万元,同时按银行同期利率赔偿利息。在近来出现的退房案中,吴女士是少有的退房成功者,但她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请求未获支持,为此提起上诉。

  案件回放

  交完定金合同没签成

  今年315日,吴女士与本市某开发商签订了协议书,选购对方开发的坐落在某区的一套商品房。322日,双方又签订了《房号保留单》,约定开发商为吴女士保留所选房屋。当天,吴女士向开发商交纳定金2万元。429日,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除写明上述事宜外,还约定预定人所交定金是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所交定金不予返还55日,吴女士按预定时间前往开发商售楼处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工作人员向其出示格式合同后,吴女士认为合同里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备案时间没约定、办理产权证时间与法律规定不符、房屋保修期与法律规定不符、开发商前期的一系列口头承诺及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没写进合同等。吴女士要求,双方协商修改一下这份合同。但是,开发商不同意,合同就没签成。

  法院一审

  只退定金不双倍返还

  本案一审开庭时,吴女士说:被告(开发商)出示的格式合同里,很多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定,显失公平。但被告表示只能签名,合同和补充协议必须签,而且一个字都不能改,如果不签合同,定金不退。至于开发商在前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吴女士出示了她在签订预定协议前获取的诉争楼盘的楼书和宣传资料,上面写着停车位与住宅套数1∶1配套”“会所2600平方米”“24小时热水”“1万平方米共享中心大绿地等。这些承诺,开发商均拒绝写进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开发商已经跟相关供热、燃气、供水等部门签订了协议,停车位地上和地下加起来也符合1∶1的标准,商业、会所、绿地的规划也没什么出入,而且这些规划已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开发商前期楼书中的承诺是有可能兑现的,只是不清楚开发商为什么执意不把这些写进合同。

  该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协商合同条款的内容,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均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签约另一方。原告不能接受被告出示的合同条款,被告也没同意原告提出的修改意见,双方因此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双方对买卖诉争房屋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对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将定金返还给原告,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吴女士上诉称,开发商先有广告,又拒绝将广告写进合同,而买主要求其将广告承诺写进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开发商予以拒绝,因此合同不签订的原因不是买方的责任,而是开发商的责任,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吴女士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赵律师系北京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参加重大案件法治案件队。专业研究房地产方面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2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